金玉莹律师,国内知名院校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职律师。2011年即通过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先后在麻城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实习及大型国有控股的中外合作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后正式加入律师队伍。理论及实践... 详细>>
律师姓名:金玉莹律师
手机号码:13257135763
邮箱地址:1019608895@qq.com
执业证号:14211201811056163
执业机构: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金桥大道三和山景华庭律师楼
一、房屋租赁纠纷和解协议怎么生效
1、债权债务的约定要具体,一般不要使用“情债两消”这类字眼。这种表述,徒增加争议。
2、最好有一个兜底条款:和解协议履行后,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清结,当事人不得提出他项要求。——否则未约定的部分,当事人还可能再请求支付,已有的判例,说明法官会支持当事人的这种请求,这就使约定和解协议的意义降低。“当事人不得提出他项要求”,未必能约束当事人,但实践证明,这种约定还是很有用的。
3、和解协议与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基础法律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包括法定法律关系和意定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是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和违约责任法律关系)的效力联系,最好在和解协议中作出明确的说明,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如写明和解协议在何时生效、在何时解除等。
4、有担保的和解协议,应浓彩重墨地说明担保与和解协议的关系。比如说,应当在和解协议中写清楚:和解协议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由保证人代为履行(金钱债务与非金钱债务的代为履行)。也就是说,当和解协议的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时候,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其他担保责任,而不是回到原法律关系。
二、房屋租赁纠纷诉讼程序
1、诉讼程序是指诉讼程序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主体之间的对话从两个方向展开:一是当事人之间的横向对话(即辩驳),一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纵向对话(即讨论)。为了保证对话的合理性,诉讼程序在设计上应维持当事人之间地位的平等性和竞争性,以及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性和统一性。
2、房屋租赁纠纷的起诉要先写起诉状,起诉状包括原告和被告的个人信息、起诉事由、诉讼请求、证据材料。如果需要委托代理律师的,找一个可靠的律师。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立案之后,会根据情况告诉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庭审结束后一段时间,法院就会给判决书。法律规定一审的审限是六个月。
三、房屋租赁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 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 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 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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